(一)工作重点:
1.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历年来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群众投诉满2年,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
3.城市噪声污染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4.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5.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6.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煤炭、电解锰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对上述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7.重点地区污染源问题。三峡库区影响区、三岔河流域、清水江流域、拖长江流域及各地开发区、工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