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要认真研究提出限期治理和依法关闭的污染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偷排、漏排、超排和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全面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让环境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运用多种手段大力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企业。环保部门要统筹规划好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履行环境执法和监督职能,牵头协调处理好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并监督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安排落实计划内项目国家补助资金,指导并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经贸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各地搞好企业技术改造及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各地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企业技术发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帮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要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意识,加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黔纪发〔2003〕4号)追究责任。要坚持政府挂牌督办解决重点环境问题,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