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从2003年起,我省认真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6部委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局部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开展好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真正体现执政为民。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