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
改进和规范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5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统计局2005年6月14日)
我省自1985年建立GDP核算制度以来,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由于省和地、县三级GDP实行分级核算的方式,因此在核算基础数据的使用上有差异,在核算方法上不够统一,在核算制度上不够健全,造成各级之间数据有差距。为进一步提高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就改进和规范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地(州、市)GDP核算方法。各地(州、市)统计局在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GDP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的若干补充规定(修订稿)》(国统字〔2005〕20号),并按照省统计局制定的《我省季度GDP核算方案》和《关于我省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要求,搞好GDP核算工作,特别要注意核算方法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地(州、市)GDP数据联审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总体要求,从2005年起在我省建立地(州、市)GDP数据联审制度。具体由省统计局对各地(州、市)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把好数据质量关。
三、实行主要专业统计的下管制度。各专业统计数据是GDP核算数据的基础,把好专业数据关,是规范GDP核算工作的前提。为了规范专业统计数据,省对地(州、市)一级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等四个专业实行下管,并建立相关专业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省数据与地区一级数据的协调一致。在条件成熟时,省统计局对各地(州、市)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省统计局直接计算各地(州、市)的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