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4.3 物资保障
(1)市发改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市经委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3)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区(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6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2)以区(县)为单位,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