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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3.2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 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 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市民政局和有关区(县)政府根据市、区(县)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容委与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市经委、交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市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市建委、交委、经委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市交委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市教委、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级政府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要服从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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