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秘书长做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 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