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化学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市、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地区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工作。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事故发生地市政府确定化学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给予支援;经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海上交通引发的化学事故应立即报当地海事部门和浙江省搜救中心或沿海市分中心,并根据制定的相关程序和技术说明书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五)在应急救援程序(包括各子预案)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子预案,子预案包括相应的预防程序、准备程序、基本应急程序、专项应急程序。
1.预防程序包括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对策措施的实施程序;用于应急救援的关键设备、实施的检测与检验程序;安全状况的评价和评审程序等。
2.准备程序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程序;物资供应与应急设备的使用程序;记录保存程序;互助合作程序;提高员工与社区居民安全意识的程序等。
3.基本应急程序包括检测和报警程序;指挥与控制程序;通讯与联络程序;现场疏散程序;医疗救援程序等。
4.专项应急程序包括火灾与泄漏事故应急程序;爆炸事故应急程序和其他事故应急程序。
(七)各市、县(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除按省级预案体系框架的要求建立预案外,还要制定恢复程序。恢复程序包括事故调查程序;事故损失评价程序;事故现场净化程序;生产恢复程序等。
九、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