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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七)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推行以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群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大会决定为主要内容的“三推一定”制度,把优秀分子推荐并确定为发展党员的培养对象。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二)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五章 村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每村的干部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职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村党组织班子;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要高度重视村两委班子中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的配备。
  第十七条 提倡把具备以下要求的同志选任为村干部: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能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六)年富力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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