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事务决策的一般程序:(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三)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由党组织书记委托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自治的问题,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人数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但必须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会议议题须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应于会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