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委办[2005]34号 2005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 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