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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村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应建立质量监督小组,随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村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村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的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渔塘和其它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村应当按期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承包上交收入全部纳入村帐管理。合同到期后,在清收承包交款的同时,及时做好延包和重新发包工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对生产经营和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2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村级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要在法律政策咨询、农业技术知识、市场供求信息、劳务培训和输出、民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为村民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村级组织要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农技110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点),为村民办事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村干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村每天应指定一名村干部处理村内日常工作,受理和办理村民有关事务,并相应建立村干部集中办公日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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