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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村务公开的方式: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布。有条件的村,要以“村务简报”、“明白纸”等书面形式发放到户,并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务公开的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村财务管理。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前,须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继续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财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实行代理记账,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严格执行资产评估,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鉴证的集体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租赁,应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其结果向村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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