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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度。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二)诫勉程序:(1)乡镇党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2)乡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三)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乡镇党委会同村党组织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享有报酬和补贴。报酬一般由基础性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组成。其标准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格控制享受基础性报酬的村干部人数。村其他干部的报酬一般采取实误实记的形式领取补贴。
  实行村主要干部报酬最低保障制度。对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报酬的村,县、乡两级要帮助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村主要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第六章 村务公开与村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3)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4)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5)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5)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6)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7)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9)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13)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14)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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