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能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六)年富力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两推一选”(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党内直接选举的探索。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依法依章民主选举产生,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员)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团组织、妇代会成员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村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乡镇团委、妇联批准。村民兵连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党委审批。
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村文书、会计、出纳的初步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村级后备干部工作,结合公开选拔、“三推一定”工作,建立数量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有村党组织书记的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 实行村班子及成员创业承诺制。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向党员、村民作出承诺。乡镇党委对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
第二十条 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届应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岗位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其他干部每届应参加乡镇组织的岗位轮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应参加一次由乡镇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村干部要按照乡镇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适用技术及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没有达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应参加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主要干部参加大专学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报酬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