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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全体村民。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及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组织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村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凡属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选举结果须实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村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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