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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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