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5]3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9日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 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