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C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GDP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核算制度,并认真执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GDP季度在地测算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统字[2004]82号)要求。
二、各区、县级市每季度的GDP数据,必须经市统计部门联审或评估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
三、要严格遵守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各区、县级市发布季度GDP核算数据时间不得早于季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