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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
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通知
(呼政发[2005]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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