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
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5]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农业局 2005年6月29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渔民转产转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一)淘汰渔船1200艘,每年淘汰240艘。
(二)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户渔民上岸定居。
(三)带动3000名渔民转产转业。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本市户籍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即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二)实施内容。
减船和回收捕捞证;渔民安居工程;渔民及其子女职业技能培训;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外海远洋渔业等);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实施项目应与国家、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相结合。
(三)实施条件。
1.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
减船以渔民自愿淘汰为原则,重点淘汰城区内的渔船,拖网、定置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减船的渔民需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淘汰渔船作拆解等处理。
2.渔民安居工程。
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捕捞渔民户;岸上有住房但属茅草房、沥青纸或经房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纯捕捞渔民困难户(不含半渔农户)。
3.渔民及其子女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