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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

  (二)各级信访部门和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做好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把正确处理群众信访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和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的过程。同时,对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坚决予以指出和纠正。信访部门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认真做好接访工作。
  (三)对借上访活动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市公安局制定的处置预案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违法者。违法情节轻微的由上访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调,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的原则,切实做好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各项工作。凡发生下列违法上访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方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1.上访人聚集、滞留政府机关门前的。
  (1)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工作人员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保卫科(以下简称保卫科)和市公安局派驻市政府民警执勤办(以下简称执勤办)民警向上访人员宣传《信访条例》,劝说信访人员到接访场所反映问题。
  (2)上访人经劝导仍然聚集、滞留市政府门前的,由保卫科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总值班室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需有关区、县级市和职能部门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落实。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处理,把上访人带回解决问题。
  (3)对违法聚集、滞留的上访人,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逐个查验登记身份证,查验一个劝走一个;对不配合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违法聚集、滞留行为的组织者、煽动者和骨干分子要现场取证,依法处理。
  (4)需要对违法聚集、滞留行为实行清场的,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信访局、保卫科和有关责任单位配合,将违法上访人员送到集中劝返场地,逐个登记、审查,进行法规教育,然后由相关责任单位接回原地区、原单位。
  2.上访人张拉横幅标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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