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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要具体部署、落实信访工作;其他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按分工抓好有关分管工作的信访工作。凡涉及信访问题的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不得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得把矛盾和问题层层上交,否则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一旦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有关责任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处理,把上访人领回本单位妥善解决问题。
  (二)严格依法行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妥善予以解决。要主动、大胆开展工作,凡是有法规依据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也要向上访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对确实有困难的群体和个人,要逐个排查,实事求是地设法为其排忧解难。要严禁乱开政策口子引发更大信访矛盾。
  (三)进一步健全信访信息报送机制。各级维稳、公安、调处、信访等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和信息,摸清有关情况。要按照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使上级有关部门能及早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整顿违法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和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堵塞及阻断交通等六种禁止性行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大力整顿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上访行为,尤其对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的尊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向上访群众宣传《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上访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引导上访人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上访人的非理性行为,使极少数蓄意滋事者没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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