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市建委、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并到市建委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标合同价款浮动幅度应在规定标准的±10%之内。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持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深度等履约担保;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按时交付勘察设计所需资料和费用的履约担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无证单位发包勘察设计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发包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的;
(四)未办理进市手续的外埠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进行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可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进行勘察设计的;
(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市许可证、图签和银行帐号的;
(四)违法分包和转包勘察设计任务的;
(五)违反建筑市场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私招乱雇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
(六)利用勘察设计之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建材产品、机电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