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有关立项文件;
(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四)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
第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发包应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条 发包方应按合同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必备资料。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承包方必须持有以下合法证件(简称“二证一照”):(一)国家建设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所颁发的证书。
工程勘察单位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
工程设计单位需持有《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规划设计单位需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时,须持“二证一照”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建委办理验证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勘察设计项目临时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时,按《天津市境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市管理办法》到市建委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按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参加投标、承包活动。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独立完成所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因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独立完成时,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持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双方必须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方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经济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