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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99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统称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设计和土木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发包、承包,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建委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勘察设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对境外和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市的审批和管理。
  (四)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审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七)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条 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委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方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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