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表二”填写说明
(一)每次申报单项或多项变更填写“申请表二”一式三份;
(二)“申请表二”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两个以上名称的,变更材料中应使用第一名称的公章;若名称变更时,《资格证书》名称的公章已收回,可以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的公章;
(三)“变更项目”应按医疗机构实际变更内容填写: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等;
(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内容”中填写《资格证书》项目内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相应变更内容(医疗机构等级仅填写变更证明中内容)。
六、“表三”填写说明
(一)“变更明细表”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
(二)“变更项目”一栏中按医疗机构实际变更内容填写: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终止协议等;
(三)“是否曾经退回材料及原因”一栏注明:变更依据不足、变更材料不全、填写错误等。
七、“表四”填写说明
(一)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备案表一”一式三份;
(二)“备案表一”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使用第一名称的公章;
(三)“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原因”一栏注明“机构合并、机构撤销、跨区迁址、无力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等”。
八、“表五”填写说明
(一)区、县劳动和保障局填写“备案表二”一式两份;
(二)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停止执业或撤销机构后未申报终止协议的,由区、县劳动和保障局填写“备案表二”。
(三)“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原因”一栏注明“机构合并、机构撤销、跨区迁址、无力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等”。
九、“表六”填写说明
(一)“变更登记册”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
(二)“变更项目”按医疗机构实际变更内容填写: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帐号、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单位名称及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