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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填写“变更登记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含“变更登记记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未填写“变更登记记录”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证明。
  (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总后卫生部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证明。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需提供上级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证明。
  (四)定点医疗机构开户银行及帐号变更时,提供“变更申请表一”及《资格证书》。
  (五)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变更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证明。
  (六)定点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证明。
  (七)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与原址属于同一地理位置,未迁址,但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需提供核实证明材料。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以下各表应使用黑(蓝)色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二、各表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三、“医疗机构名称”一项应填写《资格证书》中的名称,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使用第一名称。
  四、“表一”填写说明
  (一)每次申报单项或多项变更填写“申请表一”一式两份;
  (二)“申请表一”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两个以上名称的,变更材料中应使用第一名称的公章;若同时存在名称变更,《资格证书》名称的公章已收回时,可以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的公章;
  (三)“变更项目”应按医疗机构实际变更内容填写: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帐号、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单位名称等;
  (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内容”中填写《资格证书》项目内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相应变更内容(开户银行及帐号仅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内容;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单位名称填写变更证明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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