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点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名称等项目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转为医疗机构的,由其上级单位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备案后该医疗机构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重新认定。
五、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建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终止协议)登记册”(以下简称“变更登记册”,见附件3,表六),变更项目审核通过后,在“变更登记册”上填写变更内容,以备核查。
六、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变更依据不足、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的内容有误时,应退回全部材料,待其补齐或重新填写更正后,再予以受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工作的管理,在《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工作中严格审核,及时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已经变更的项目。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图(略)
2、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3、填表说明
表: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一)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二)
三、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明细表
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一)
五、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二)
六、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终止协议)登记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
三、变更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均提供两份复印件,同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