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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定点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名称等项目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转为医疗机构的,由其上级单位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备案后该医疗机构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重新认定。
  五、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建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终止协议)登记册”(以下简称“变更登记册”,见附件3,表六),变更项目审核通过后,在“变更登记册”上填写变更内容,以备核查。
  六、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变更依据不足、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的内容有误时,应退回全部材料,待其补齐或重新填写更正后,再予以受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工作的管理,在《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工作中严格审核,及时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已经变更的项目。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图(略)
     2、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3、填表说明
  表: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一)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二)
    三、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明细表
    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一)
    五、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二)
    六、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终止协议)登记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
  三、变更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均提供两份复印件,同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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