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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变更材料,初审合格后,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二)”(以下简称“申请表二”,见附件3,表二)上填写意见,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标明日期后,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明细表”(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见附件3,表三),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材料及“变更明细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同时,通过《医保子系统》上传变更信息。市医保中心复审通过后,在“申请表二”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资格证书》上填写变更项目,留存“变更明细表”,将“申请表二”、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材料返还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同时,通过《医保子系统》确认变更信息。
  三、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办理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出现如下情况,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
  1、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资格的;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失效的;
  3、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一)”(以下简称“备案表一”,见附件3,表四),并持《资格证书》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区、县劳动保障局参照市医保中心复审的项目变更程序办理。
  (三)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停止执业或撤销机构后未申报终止协议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二)”(以下简称“备案表二”,见附件3,表五),并提供证明材料,参照市医保中心复审的项目变更程序办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于终止协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
  四、特殊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及终止协议办理程序
  (一)跨区、县迁址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或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地址变更;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凭原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注销证明材料,先在原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迁址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重新认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合并的,由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需要办理名称或地址(一院多址)变更的,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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