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应申报变更;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地址、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上级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等发生变化,应由其上级单位申报变更。
二、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办理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证明原件及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变更。
(二)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帐号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报,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确认。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变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一”,见附件3,表一)上填写意见,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标明日期,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中填写变更项目(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留存“申请表一”、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材料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同时,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障《医保子系统》(以下简称《医保子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并确认变更信息。
(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地址、经营性质变更的申报,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复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