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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5]126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市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道路畅通,针对我省城市道路标志标线中存在的不规范、不连续、不直观等问题,我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陕建发〔2005〕91号),提出西安、宝鸡、咸阳3个设区市和兴平、韩城2个县级市为首批试点城市。为了促进此项工作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要求,落实公安部《关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公交管〔2005〕23号)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实行统一规划,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对城市道路交通中不尽完善、不尽合理的标志标线进行排查,以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建园林城市为契机,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等级,改善交通环境。
  二、工作标准
  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GB5768-99),根据我省目前城市道路交通现状,从人性化、实用性出发,保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保障交通通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规范。
  1、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要体现指导交通、便于通行的原则,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合作,要善于研究、探索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设置限速、禁行、绕行等标志,为车辆通行和交警执法提供依据。使得道路规划建设和标志标线的设置能有效指导驾车人员特别是外地人员在我省各城市出行方便。
  2、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划。《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城市道路规划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商统一负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规划、设置。
  3、适当扩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尺寸。完善交通指示标线工艺、尺寸,根据道路发展情况,适当增大路牌的尺寸、高度(主要路段指路标牌面积达到6-10㎡左右,下沿高度达到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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