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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见表1);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见表2)(培训考核印章齐全,即创业培训机构印章、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印章、市培训指导中心印章);
  (四)就业情况汇总表(见表3);
  (五)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随同本区县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汇总表》(见表4)及创业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10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及开业情况核准后下达批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流程规定,核拨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补助经费及时划入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一)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根据每年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采取逐年核定专项经费的办法,由市财政适当予以解决。
  (二)创业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培训指导中心的下列开支:
  1、组织专家对创业学员的能力测试和创业计划书的审核;
  2、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创业师资和创业指导专家的培训;
  3、组织市级创业专家对全市创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4、组织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评审和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5、开发新的创业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教材的更新与增补;
  6、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审核批复和创业培训的业务协调指导。
  市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培训基础查询库、教学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师资培训、培训创业考核评估体系建设、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创业培训政策,负责本区县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质量和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创业成功率。负责辖区内创业培训机构的补助经费审核、申报;妥善保管创业培训资质的审验记录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创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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