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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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