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检查企业生产地点的隔离条件、作物种类、生产品种等许可内容,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撤回或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已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经营行为与许可证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对骗取许可证和丧失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的种子经营者,特别是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经营者,要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年检时,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将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三)严厉打击各种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办法,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经营未审品种、标签标识混乱、经营档案不健全等突出违法行为。种子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积极协助解决有关执法活动的一些专业技术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查处发布虚假违法种子广告、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等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加强对查处种子案件的监督和指导,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关键季节,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坚决通报和公开曝光一批案件。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强化对种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
(一)加大主导品种推荐力度。市农业局要进一步完善品种推荐办法,引导农民科学合理选购品种,推进优良品种区域布局和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要结合科技入户、科技下乡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品种及其配套适用技术,搞好适宜品种宣传推荐工作。要完善良种补贴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良种补贴实施规模和范围。
(二)加大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现场咨询等形式,加大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种子法律知识培训,并结合“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深入田间地头,介绍种子识假辨假常识,切实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守法经营和农民自我保护维权意识。
(三)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要切实增加投入,扶持技术创新,重点加强种子资源保护、品种改良和繁育、救灾备荒、质量监控、执法监管等公益性和基础性设施建设,提高种子宏观调控和公益服务能力。要组织制定杂交制种优势区域规划,引导企业在优势区域制种,依托重庆种业集团,努力打造梁平水稻种业高地。要加快推进国有种子企业改制,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做大盘强一批种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