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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仪器等设施设备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文件要查验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经营范围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种子经营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四)完善种子质量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种子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在每年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的花期,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督促种子生产者强化种子收购、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控和管理,督促种子经营者建立完整的种子进销记录,健全种子质量追溯制度。要完善质量抽检制度,及时下达种子质量抽查计划,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地区例行监测,特别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和市外调入种子的质量抽查,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
  (五)完善种子价格管理。价格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价格的监测,在种子销售旺季要建立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监测旬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当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总体水平高于上年时,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农业局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的规定,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合理调控种子价格,防止种子价格大幅度上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六)推行信用分类管理。要积极推行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管理,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对诚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竞争力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在政策、信贷、科研立项、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并在全社会加以宣传和倡导。对失信企业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严重失信企业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监管。
  三、加大种子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一)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进执法手段,改善执法装备,提高种子市场监管能力。要结合基层农技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可将种子市场协管、种子价格监控等职能纳入基层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之中,并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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