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认识
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物质载体,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直接关系粮食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种子的监督管理,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健全品种选育和审定制度、规范种子生产和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对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认识不够,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还比较突出,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既是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提高粮食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上来,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强化种子管理,严厉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种子市场秩序,增强种子产业发展活力,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的各项基础制度
(一)完善品种审(认)定管理制度。要依法加强主要种子品种审定工作,严格遵循主要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定。市农业局要调整充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适当增加专家比例,明确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实名表决制,严格执行品种区试审定回避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品种区试示范、品种审(认)定、田间质量鉴定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各个环节客观公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品种命名,已经国家或其他省(区、市)审定通过的品种,在我市再次审定或认定时,应当使用原审定公告的名称。要加强对品种推广使用的跟踪,把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缺陷的品种依法按照程序停止推广使用,逐步建立审(认)定品种的退出机制。
(二)完善种子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商品种子的加工包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的规格、材质和包装物表面标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规范齐全,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是国家或本市审(认)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品种保护权名称。品种特征特性描述要按照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真实介绍,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