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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1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5年5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扎实推进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
  从2005年春季起,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除杂费,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寄宿制学生逐步补助生活费。到2007年,争取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学生都得到“两免一补”的资助。具体为:
  (一)2005年春季学期开始,中央安排专项资金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
  (二)2005年春季学期开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7个省级扶贫县及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给予免杂费补助;2006年,将免杂费补助范围扩大到边境县中8个非贫困县;2007年,将免杂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学生。
  (三)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
  1.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原“三免费”教育中的“免文具费”资金改为“生活补助费”,继续在原补助范围内实施。
  2.从2005年开始,州、市、县(市、区)财政应积极筹集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确保到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都得到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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