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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各机场公安分局党团组织关系由机场公安局统一管理。
  (五)离退休民警的福利保障、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工作由机场公安局统一管理。
  六、经费保障
  (一)机场公安局及下设机场公安分局的经费保障,采取省财政预算安排与机场集团公司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1.在移交和改革工作完成前,机场公安民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机场集团负责。移交后,机场公安局和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编制,按现行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安排,机场公安局民警工资和分局民警工资由省财政厅纳入工资统发;装备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机场公安工作需要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省发改委负责安排。在机场下放后三年过渡期内,机场公安机关民警收入与公安民警所在机场同级职工的差额部分由机场集团公司补贴;过渡期满后由各机场公司视机场经营情况适当补贴。各机场公司给予机场公安民警的补贴,根据所在机场的补贴标准,由各机场公司直接拨付给机场公安局和分局,由机场公安局和分局发给民警个人。
  2.用于机场安全设施、反恐特种装备、专用器材、设备、信息网络等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与维护的相关资金,由省财政和机场集团公司各承担50%。
  3.原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公安局和分局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集体用房等不动产由机场集团公司无偿提供,设备、车辆、武器等动产无偿划归机场公安局和分局使用,民警宿舍按住房改革有关规定办理。机场为公安正常开展工作提供通信及信息保障(包括无线对讲系统、计算机网络、无线电监控系统等)。今后机场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将机场公安基础、基本设施(办公用房、值勤室、备勤宿舍、设施设备、水电等生产、生活保障、通信及信息保障等)建设纳入机场的整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建设。
  (二)省财政厅对机场公安局的财政拨款由省公安厅实行统一管理,省公安厅作为机场公安局的主管预算单位,机场公安局作为省公安厅的二级预算单位,分局作为机场公安局的基层预算单位,机场公安局和分局实行独立核算,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请、领拨。
  (三)涉及机场公安局及分局的经费保障事宜,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机场集团公司协商确定。
  七、执法权限
  机场公安局具有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履行州、市一级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西双版纳、丽江、大理、芒市、保山、思茅、昭通、临沧、迪庆9个机场公安分局经授权履行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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