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场公安机构主要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文的有关规定,机场公安局、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对全省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依法履行有关职能;各机场公安分局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机场公安局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空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机构及上级民航公安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对飞行机组、空中警察、安检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安检现场执勤,维护安检现场秩序;负责空防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负责机场范围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负责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范围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侦破工作;负责机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场地面等级警卫和专机地面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对全省民用机场公安业务的领导工作。
四、机构编制
(一)根据机场公安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场公安局机构维持原正处级规格不变。西双版纳、丽江、大理、芒市、保山、思茅、昭通、临沧、迪庆9个机场设置公安分局,为机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二)人员编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地方管理的民用机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9号),核定机场公安局公安专项编制147名。机场公安局局长高配为副厅级。具体编制的分配由省公安厅专题报省编委审批。
(三)机场公安局成立党委。
五、人员过渡和干部管理
(一)原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已授警衔民警,以及临沧机场、迪庆机场在职的已授警衔民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过渡确定为国家公务员;未确定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机场按本单位职工予以妥善安置。原机场公安机构民警,由省人事厅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公务员过渡。
(二)机场公安局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机场公安局党政领导的任免应征求民航西南管理局和机场集团公司党委的意见;各机场公安分局党政领导的任免应征求分局所在地机场公司党委和所在地州(市)公安局党委的意见。
(三)各机场公安分局的民警,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离退休后就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