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其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的名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广州市档案馆设名人档案库,负责对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第六条 市政府、市档案馆对在名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捐赠名人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据
《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名人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反映名人经历或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传记、回忆录、信函、日记、谱牒、证书、证章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社会活动方面的材料:如职务任免文件、文章、报告、演讲稿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及著作手稿、研究成果、字画作品等;
(四)社会对名人评价的材料:如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纪念文章、专著、回忆性材料等;
(五)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制品、电子文件及实物;
(六)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保管名人档案的范围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采取移交、捐赠、寄存、征购、购买等形式。
(一)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依据国家规定,收集、整理并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二)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三)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交换复印件、复制品或目录。
(四)对散存在市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第九条 收集名人档案、资料应填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