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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广州籍或在广州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广州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包括副市级)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当级别的领导人;
  (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广州籍军官;获中央军委英模称号的英雄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担任院士、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或在科学技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卫生、教育等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四)获得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著名人士;
  (五)市政府授予的“广州市荣誉市民”;
  (六)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奖牌(或成绩在前三名内)的著名人士,以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
  (八)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的民间艺(匠)人;
  (九)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
  (十)有名望的广州籍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十一)长期在广州地区生活、工作,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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