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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开发区。
  二、考评内容
  (一)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四)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一)采用计分标准
  1、《信息专报》每条10分,《呼和浩特信息》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每条5分,《每日要情》每条5分,《旗县区动态》每条5分。
  3、调研类信息每篇10分。
  (二)奖励加分
  1、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5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2、上报国办信息被采用后另加30分。
  3、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20分。
  4、按时完成上级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5、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和《区外信息》(网络版)收录的信息,每条加5分。
  6、积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各类图片、音像信息的单位以及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办刊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失误扣分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迟报、漏报扣减50分;瞒报扣减100分;完不成规定上报信息数量的在全年总分中扣减50分;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少一条信息扣减50分。
  (四)累计得分
  l、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采用得分+奖励加分-失误扣分+综合评价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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