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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

  七、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一)将规定中的“市公用事业局”改为“市市政园林局”。
  (二)删除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需向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删除第(一)项和第(四)项。
  (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一)项,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一)第五条修改为:“几经营‘一日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一)‘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所拥有的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专用车辆及该车行驶证和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复印件、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污染达标证明文件;(四)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有两年正式驾龄)和随车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报名接客地点、收费价格、咨询电话。”
  (二)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并删除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并将“核定”改为“确定”。
  (四)第十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至(四)项改为第(一)至(三)项。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并将本条中的“《广东省旅游检查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修改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九、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只承包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的除害杀虫消毒任务,超出本街道、镇范围的,须报广州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协会备案。”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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