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被《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五、《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八、《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2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一)办法中的“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均修改为“广州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经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批准使(占)用江河岸线的批文。”
(三)第六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广州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七、八条中的“审批”改为“备案”。
(五)删除第十条。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并删除该条的第(一)项、第(四)项。同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州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
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