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保障
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5]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现就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第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及履行告知、听证、核查等程序时,可以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