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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保障
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5]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就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第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及履行告知、听证、核查等程序时,可以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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