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整理、分析、发布制度,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云南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省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具体为,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将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目标与任务。制定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两次综合督查,以促进各项措施办法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职能履行不到位、食品安全状况差的州市政府和部门,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食品安全评估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估成果确定管理重点,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执法和监督,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诚信、培育守信、惩戒失信,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质量诚信意识。认真抓好元谋、通海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