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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的管理工作。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认真做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考核工作及进口食品的后续管理工作。
  工业经济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采取的技术、工艺、设备等进行严格控制把关,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重点扶持名牌、地方特色、优质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同时,农业、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后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修订和调整情况,按立法程序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我省与食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管的力度。结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尽快启动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调研与起草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消费量大、易出安全问题的食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由省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或修订相关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物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我省特有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工作,研究制订适用的快速检测技术标准,使全省食品加工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标准相配套。
  健全整合检验检测体系。按“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整合检验检测资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要会同省农业厅、工商局、卫生厅和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对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坚持突出特点和优势,共同研究提出我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整合方案,报省政府决定。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全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各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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