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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五)突出对儿童食品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集中整治。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进一步严格儿童食品的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的行为。对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当地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相应的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检查。抓住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肉、蔬菜水果、酒类、饮料、奶制品等重点产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针对农产品种植或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和消费4个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处,取得实效;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正常经费需求,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并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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