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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道路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污水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污水处理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十、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除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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